當前位置: 網(wǎng)站首頁 > 政府信息公開 > 專題首頁 > 對律師事務所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,不安排本所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、律師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、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或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處罰